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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實驗小學的校長怎麼來?為什麼校長對這類學校影響特別大

發布日期 資料查核


先給結論:公辦實驗小學校長的「遴選與聘任程序」可以和一般公立學校不同 —— 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但「資格」沒有放寬,仍須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5 或 6 條資格之一。另外有一個附條件的例外:辦學績效卓著且經兩道同意程序,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先說本篇與公立實驗小學和私立實驗學校,法律給的保障不一樣的分工:那一篇比較的是「公立與私立各自拿到哪些法定保障」,本篇只談公辦公營的校長制度,以及它為什麼會影響一所實驗學校的延續性。

本文引用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行為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版本。本文另引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現行為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版本。

第 23 條第 5 項:程序另定,連任有附條件的例外

條文分兩段。前段: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校長之遴選、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所以這件事的規則不在《條例》裡,在各地方主管機關的規定裡,各地可能不同。

後段是例外:校長辦學績效卓著,其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要注意這是兩道同意程序都走完才成立的附條件例外,不是「實驗學校校長可以一直做」。

第 6 項:資格沒有放寬,但可以跨教育階段

第 23 條第 6 項明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第 5 條或第 6 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那三條分別是國民小學校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國民中學校長(第 5 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 6 條)的任用資格,而每一條都要求持有相應的教師證書並具備一定年資與學校行政或教育行政經歷。

所以這一項的效果是「資格可以跨階段互通」,不是「資格可以不用」。把它寫成「實驗學校校長不必具備校長資格」是錯的。

為什麼校長對這類學校影響特別大

  • 計畫是全校性的。依《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要經校務會議通過或由主管機關指定,調整的是整所學校的制度,不是某個班的做法。

  • 延續要靠人推動。實驗規範的維持、期程結束前的結果報告與續辦申請(《條例》第 11 條、第 17 條,公立依第 23 條第 1 項準用),都要校方主動完成。

  • 公立受政策影響較大。主管機關的政策方向與人事安排,都會反映在一所公辦實驗學校的穩定度上。

代價/要自己問的部分

這是公辦公營要誠實面對的一點:理念的延續,法規沒有給保證。條文保障的是程序 —— 誰來訂遴選規則、連任例外要過哪兩道關 —— 不是「這所學校的辦學方向十年不變」。家長能做的是把時間軸問清楚,自己評估風險。

可以直接問學校的兩個問題

  • 現任校長的任期到哪一年?

  • 學校的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到哪一年?下一次要提出結果報告與續辦申請是什麼時候?

期程、評鑑與停辦時學生權益的條文怎麼寫,見實驗學校會不會辦一辦就停?期程、評鑑與學生權益的條文怎麼寫;怎麼用公開資料查這些時間點,見怎麼用公開資料查一所公辦實驗小學?四份文件;師資制度見公辦實驗小學的老師是正式老師嗎?;公立與私立的法定保障差異見公立實驗小學和私立實驗學校,法律給的保障不一樣;制度面的優勢整理見實驗小學的好處是什麼?五個寫在法規裡、不靠說法的優勢。

編輯觀點

以下是本站依公開資料整理後的判斷,不是實地採訪紀錄,也不代表任何學校或主管機關的立場。

「校長換人,學校會不會變回去?」這個問題沒有法規上的保證答案,但有可以查的事實:任期與計畫期程。本站的建議是把這兩個年份寫在同一張紙上比對 —— 如果計畫期程還有五年、校長任期還有一年,那就是一個要納入考量的現實條件,而不是什麼內幕。問這兩個年份不唐突,學校答得出來。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與查核

本文法規內容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條例》部分並與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逐字核對一致;本文不引用任何學校的入學或報名文件。資料查核日期 2026-10-14。法規如有修正,以官方最新版本為準。本文只整理制度面的事實,不對任何學校的辦學成效作評價。

常見問答

公辦實驗小學的校長怎麼產生?

依《條例》第 23 條第 5 項,遴選與聘任程序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所以各地方的做法可能不同,要看主管機關的規定。

校長資格有放寬嗎?

沒有。第 23 條第 6 項明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的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第 5 條或第 6 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 等於可以跨教育階段的校長資格任用,但仍必須具備其中一種法定資格。

為什麼校長對實驗學校影響特別大?

公立學校的實驗教育計畫是全校性的制度安排,計畫的延續、實驗規範的維持與續辦申請都要靠校方推動,所以理念的延續高度依賴校長與主管機關的政策方向。

校長可以一直連任嗎?

第 23 條第 5 項規定,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這是附條件的例外,不是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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