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實驗小學的老師是正式老師嗎?
先給結論:公辦實驗小學編制內的老師,任用制度和一般公立小學一樣 —— 因為「教職員資格」不在公立學校可以實驗的七類事項裡。另一方面,條文也允許學校用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的教職員。這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講,分開看才看得懂。
先說本篇與公立實驗小學和私立實驗學校,法律給的保障不一樣的分工:那一篇比較的是「公立與私立各自拿到哪些法定保障」,本篇只談公辦公營的師資制度由哪些條文決定。
本文引用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行為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版本。
為什麼編制內教師走一般制度
《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列出公立學校得實驗的事項,只有七類: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教職員工的資格與進用方式不在這張清單上。
要注意的是,私立那邊的範圍不一樣:《條例》第 3 條對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義,把「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與「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列為可以整合性實驗的事項(十一類)。公立的《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沒有收這兩類 —— 所以把私立適用的範圍套到公辦學校身上,是常見的誤解。
第 23 條第 7 項:契約進用編制外教職員
條文寫得很簡單: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意思是在編制之外,學校可以依相關法規用契約方式補人力 —— 常見於特定專長或主題課程。這是法律允許的安排,不是例外操作。
代價/要自己問的部分
部分教學人力可能是契約聘任。契約人力的年度異動與課程延續性,條文沒有規定,要問學校。
不要往兩個方向過度推論。「有外聘專長師資」不等於不穩定,也不等於一定穩定;同樣地,「編制內教師占多數」不保證課程不會因人事調動而改變。這些都要看學校當年度的實際安排。
實驗教育的課程常要教師額外投入。主題統整與戶外場域的備課量通常比較重,這件事會反映在教師的穩定度與輪替上,是選校時值得了解的現實條件。
可以直接問學校的三個問題
這一屆的導師與主要課程,編制內教師與契約人力各占多少?
近三年教師的異動情況如何?課程的延續性怎麼維持?
主題課程的設計與授課,主要由誰負責?人員更動時怎麼接手?
校長的遴選與聘任制度見公辦實驗小學的校長怎麼來?為什麼校長對這類學校影響特別大;公辦特有的制度彈性法源見公辦實驗小學可以不照一般法規走?「實驗規範」是什麼;公立與私立的法定保障差異(含私立才有的專任師生比門檻)見公立實驗小學和私立實驗學校,法律給的保障不一樣;制度面的優勢整理見實驗小學的好處是什麼?五個寫在法規裡、不靠說法的優勢。
編輯觀點
以下是本站依公開資料整理後的判斷,不是實地採訪紀錄,也不代表任何學校或主管機關的立場。
師資是家長最常問、但最難從文件看出來的一項。條文能告訴你的是制度的邊界:編制內走一般任用制度、編制外可以契約進用。條文不會告訴你這一屆的老師是誰、會不會留下來。本站的建議是把問題問成數字 —— 幾位編制內、幾位契約、近三年異動幾人 —— 數字問得出來,討論才有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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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查核
本文法規內容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並與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逐字核對一致;本文不引用任何學校的入學或報名文件。資料查核日期 2026-10-14。法規如有修正,以官方最新版本為準。本文只整理制度面的事實,不對任何學校的辦學成效作評價。
常見問答
公辦實驗小學的老師是正式老師嗎?
編制內教師是。依《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公立學校得實驗的事項只有七類,教職員資格不在其中,所以編制內教師仍依一般公立學校的任用制度辦理。
那為什麼聽說有些課是外聘老師上的?
第 23 條第 7 項另規定,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所以有外聘或契約人力是法律允許的安排,與編制內教師的任用制度是兩回事。
契約進用代表師資不穩定嗎?
不能這樣推論,也不能反過來說一定穩定。年度異動與課程延續性要直接問學校目前的實際編制與安排。
